(2016)皖1302民初7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974-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对原告汤昱轩与被告张楠、被告邵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302民初7974号判决书的第2页自下而上第6、7行“被告张楠、被告邵晴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给原告汤昱轩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补正为“被告张楠、被告邵晴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汤昱轩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6年3月20日起”。审判员 赵 德 忠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又得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