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34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进良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良,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34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进良,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张进良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136135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张进良称被执行人在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有股份,申请本院冻结其股权,2016年10月19日本院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李涛有相应的股份;随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涛在招商银行南京五台山支行(账户x12)存款1361350元,实际冻结1217.55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2.冻结被执行人李涛在中信银行南京王府支行(账户6226900504288594_000001)存款1361350元,实际冻结25.81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3.冻结被执行人李涛在工商银行南京南苑支行(账户x66)存款1361350元,实际冻结14.14元,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4.冻结被执行人李涛在农业银行上海南方商城支行(账户x612)存款1361350元,实际冻结16.97元,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