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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阳与麦敏静、洛阳祥永吉瓷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麦敏静,洛阳祥永吉瓷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10号原告周阳,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洛阳机务段洛北运用车间。被告麦敏静,女,1991年5月9日,汉族,未到庭。被告洛阳祥永吉瓷砖,住洛阳市老城区聚客隆家电市场外*号。个体实际经营者叶恒国,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高新辛店镇延秋*组**号,身份证号:410327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胡强,店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周阳诉被告麦敏静、洛阳祥永吉瓷砖一案一案,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周阳承担。代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娅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