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姚卫东与羌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卫东,羌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481号原告:姚卫东被告:羌建华原告姚卫东与被告羌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姚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卫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