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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潘月萍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潘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责人王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潘月萍,女,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潘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月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08.3元、利息7398.64元、诉讼费135元以及从2015年5月1日起以13406.9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潘月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