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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刘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刘守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46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告刘守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刘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