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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黄艳华、杨同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华,杨同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艳华,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杨同付,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杨同付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继续追缴赃款17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黄艳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同付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执3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