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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兆庆与董兆华、董吉来拖欠运土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庆,董兆华,董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恢241号申请人:孙兆庆,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董兆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吉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庆执行被执行人董兆华、董吉来拖欠运土费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齐经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