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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震峰,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45号原告:陈某1,男,194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系陈某1之女),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某2,女,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某3,女,194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某4,女,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某5,男,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震峰,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周某,女,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峰(系周荣娟之子),本案第五被告。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震峰、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陈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陈某1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陈某1根负担。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