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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俊华与朱逢庆、洪丹娟、陈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华,朱逢庆,洪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华,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朱逢庆,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洪丹娟,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俊华,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秀屿区。本院在执行陈俊华和朱逢庆、洪丹娟、陈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逢庆、洪丹娟、陈俊华至今未履行(2015)涵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逢庆、洪丹娟、陈俊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739.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