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刚与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何青,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何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