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霞与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霞,郭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939号原告彭霞,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怀仁县人,住怀仁县。被告郭志英,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怀仁县人,住怀仁县。原告彭霞与被告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彭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回对被告郭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