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霞与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霞,郭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939号原告彭霞,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怀仁县人,住怀仁县。被告郭志英,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怀仁县人,住怀仁县。原告彭霞与被告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彭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霞撤回对被告郭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