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夏少霞、朱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少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朱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少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原审被告:朱穗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少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及原审被告朱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夏少霞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