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文凤申请执行任凯、杜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凤,任凯,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669-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凤,女,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任凯,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杜鹃,女,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文凤与任凯、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凯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柜台开设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杜鹃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太和大道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城西储蓄所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任凯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柜台开设的账户存款250000元。二、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杜鹃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250000元。三、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杜鹃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太和大道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50000元。四、解冻并划拨被执行人杜鹃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城西储蓄所开设的账户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