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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537号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9739-X。法定代表人:郭玉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沛,男,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左小平,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流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