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与被告陈绵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陈绵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499号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经营者:肖振玲,女,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绵恩,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与被告陈绵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陈绵恩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宏福铝合金装潢店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