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王福远、王庆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王福远,王庆同,王新建,王福远,王庆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645号原告:王新建,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远,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庆同,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新建与被告王福远、王庆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新建以与王福远、王庆同拟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王新建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