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8492号申请人陈宇,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左晶,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宇与于左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于左晶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建军
代理
审判员 付光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