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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五春与杜成立、张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五春,杜成立,张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635号原告赵五春。被告杜成立。被告张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五春与被告杜成立、张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成立、张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五春撤回对被告杜成立、张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