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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乾翠与潘国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乾翠,潘国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350号原告:万乾翠,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潘国庆,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42号体育大厦1304室。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乾翠与被告潘国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乾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乾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万乾翠负担。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