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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上高与被执行人徐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上高,徐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赵上高,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震,男,汉族。关于赵上高与徐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