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上高与被执行人徐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上高,徐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赵上高,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震,男,汉族。关于赵上高与徐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