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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明与被告张买怀、房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张买怀,房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9321号原告:李明明。被告:张买怀。被告:房小妮。原告李明明与被告张买怀、房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明、被告张买怀、房小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买怀、房小妮立即偿还原告李明明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2日,被告张买怀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7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立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张买怀偿还了利息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后续利息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张买怀、房小妮承认原告李明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张买怀、房小妮共同偿还原告李明明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已付1000元);上述本金及利息由二被告互付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张买怀、房小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