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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慧敏、魏贤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敏,魏贤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708号申请执行人黄慧敏,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魏贤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慧敏与被执行人魏贤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魏贤宇偿还黄慧敏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赔偿原告黄慧敏律师费3000元;二、被执行人魏贤宇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慧敏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魏贤宇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塘角村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12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魏贤宇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塘角村(产权证号:00268483号)房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黄慧敏与被执行人魏贤宇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本金150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偿还53000元,于2016年农历12月底前偿还100000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就剩余案款请求瑞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慧敏与被执行人魏贤宇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期案款53000元,余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