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810号原告刘永利。委托代理人张静,系刘永利之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雷英智,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利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永利负担。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