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4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与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林正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音通信有限公司,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林正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254号之一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凤洲,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正冠。被申请人:林正冠,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林正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林正冠的银行存款558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现金300000元作为担保,该款项已于2016年10月17日汇入本院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正冠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林正冠55894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65元,由申请人天音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