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白梅虎与贺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梅虎,贺子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045号原告白梅虎。被告贺子明。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太谷县明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梅虎诉被告贺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梅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贺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梅虎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梅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