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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白梅虎与贺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梅虎,贺子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045号原告白梅虎。被告贺子明。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太谷县明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梅虎诉被告贺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梅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贺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梅虎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梅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