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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顺民、程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顺民,程苓,韩章涛,韩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72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阳县。负责人王永,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陈顺民,农民。被申请人程苓,农民。被申请人韩章涛,农民。被申请人韩新民,农民。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9日高阳县农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顺民、程苓、韩章涛、韩新民名下的在99999.39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