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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凡兵与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李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兵,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李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943号原告:曾凡兵,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2栋5-1号。法定代表人:曾祥林。被告:李政,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曾凡兵与被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李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曾凡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