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邦龙与杨明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邦龙,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罗邦龙。被执行人杨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邦龙与被执行人杨明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华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504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