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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亚生与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生,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李亚生(反诉被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刘兴志,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坚、梁信庆,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生诉被告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亚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亚生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9.5元,由原告李亚生承担,反诉费160元由被告广东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徐学军审判员  何洪强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