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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文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3124号罪犯商文翔,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技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商文翔犯挪用公款、诈骗、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六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于10月12日至10月17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受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商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全年、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一、二季度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单项八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2014年7月3日受禁闭处分一次。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商文翔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全年、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四季度、2016年第一、二季度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单项八次的奖励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商文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文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伟奇速录员  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