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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如皋市丁堰镇卫生所、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如皋市丁堰镇卫生所,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荣,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皋市丁堰镇卫生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卫生所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仁圣,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国,该中心副主任。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丁堰镇卫生所、如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蕴审 判 员  杨忠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