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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姜蔚平与被申请人姜蔚光、姜蔚丽、姜蔚兰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蔚平,姜蔚光,姜蔚丽,姜蔚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蔚平。委托代理人:崔永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蔚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蔚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蔚兰。再审申请人姜蔚平与被申请人姜蔚光、姜蔚丽、姜蔚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姜蔚平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涉案房屋物权尚未确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否定申请人是旧房实际出资人,违背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王喜忠遗产已经在继承时分割完毕。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原审认定申请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无证据证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6月13日八冶兰州基地进行公有住房改革,姜蔚平代母亲王喜忠办理了单位分给其父母居住使用的房屋购买手续,并交付了购房款3474.66元。2000年7月13日,王忠喜去世。2011年5月,姜蔚平代王喜忠向八冶兰州基地管理处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并先后支付房款145471.36元。姜蔚平的出资,仅能证明自己出资,但对于房屋权属证明力尚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蔚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