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威海益民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房燕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益民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房燕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益民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被执行人房燕风,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