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王彬、鲁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王彬,鲁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被执行人:王彬、鲁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与被执行人王彬、鲁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