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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俊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肖俊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俊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俊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由湖南省百山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松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