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广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唐广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广劳本院受理的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广劳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广劳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宁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