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根良与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良,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243号原告:林根良。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傅忠彬。原告林根良与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根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根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