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涛与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沟净水厂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沟净水厂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杨涛委托代理人:王国虎,系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高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沟净水厂项目部。负责人:刘泽军,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受理的杨涛与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沟净水厂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沟净水厂项目部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杨涛2016年5月30日前到期的借款1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13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67000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元、执行费21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5月30日前偿付150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5月30日前偿付1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