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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4民催3号申请人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乌海银行乌达支行出具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姜 梅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