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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监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赵勤生、王云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勤生,王云芳,陈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监26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海彬,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勤生,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云芳,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上诉人赵勤生、王云芳与原审被上诉人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浙金商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