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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1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李文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华,李文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81民初7804号原告:王卫华,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金柱,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彪,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11号第12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6701257691负责人:徐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华与被告李文彪、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