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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刚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3执异39号案外人:陈刚,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0918-9。法定代表人:唐亚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陈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陈刚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米玲审判员  夏黎明审判员  唐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