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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至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喜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至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至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仁义,任董事长。住所地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80号。被执行人尹喜宽。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至诚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尹喜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5)和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