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红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刘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执行人刘红阳,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红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刘红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85317.95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具体给付方式: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金45317.95元及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65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