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3994杨金奎与胡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奎,胡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994号原告:杨金奎,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辉,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跃东,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原告杨金奎与被告胡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金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金奎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