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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3994杨金奎与胡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奎,胡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994号原告:杨金奎,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辉,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跃东,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原告杨金奎与被告胡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金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金奎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