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童水进、毛杭颖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童水进,毛杭颖,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0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主要负责人:陈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系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水进,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毛杭颖,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41号5楼。负责人:罗晓燕。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被告童水进、毛杭颖、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