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463号原告孙某。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