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463号原告孙某。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