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诉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王元群、潘锡萍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王元群,潘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常亚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星,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杨平。被执行人杨平,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王元群,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潘锡萍,女,194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王元群、潘锡萍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4日前应支付贵州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756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8793.75元,当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3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773.4元,执行费人民币67142.48元,共计人民币8015709.63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