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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余昭平与苏州宝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昭平,苏州宝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248号原告余昭平。被告苏州宝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辛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昭平与被告苏州宝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昭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昭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余昭平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